公安紧急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处分!9种消息千万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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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指出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 45 33011 45 14941 0 0 2898 0 0:00:11 0:00:05 0:00:06 2898 45 33011 45 14941 0 0 2507 0 0:00:13 0:00:05 0:00:08 2913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9月4日晚21时,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男子杨某在自己建的群内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目前,杨某主动承认错误,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微信群群主彭某,对群员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一事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被警方训诫教育。
现实中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但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往往有人发布煽动性政治言论,及一些“抹黑”视频,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此外,还有沈阳某群主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阜新市某群主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自己“抽水”,终被判刑等。这样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各位群主必须提高警惕,避免做违法之事。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延伸阅读:焦点访谈:今天开始,不要再转发类似微信,否则会惹祸上身!!!
(第一条)
通告各位亲:
央视焦点访谈已报道,QQ及微信中小孩走失求转发、小孩急病和类似星座好运、今天是什么儿子节、女儿节、老公节、老婆节、爸爸节、妈妈节、兄弟姐妹节、朋友节等等,都是虚假的,并且是恐怖的,特别是小孩走失公布的求救电话都是境外和一些非法运行商的窃取号码,央视报道已有上万人好心但被骗。一定要核实后转发!
(第二条)
星座好运转发和什么女儿、儿子节等是非法网站骗取用户,利用点击转发骗取数字流量。
(第三条)
请大家警惕起来,不再转发类似信息,以免我们的亲友真的上当受骗。
(第四条)
另外,一些转发了会如何如何好、不转发就会怎么怎么样的信息,实在是荒唐,就像只癞蛤蟆,不咬人却硌应人。
(第五条)
所以请好友圈里的朋友们自觉抵制、拒绝转发此类信息!
(第六条)
同意的发到各自朋友圈,不让有害信息从我们手中传播。
(第七条)
我同意,我发到朋友圈了!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第一条)
通告各位亲:
央视焦点访谈已报道,QQ及微信中小孩走失求转发、小孩急病和类似星座好运、今天是什么儿子节、女儿节、老公节、老婆节、爸爸节、妈妈节、兄弟姐妹节、朋友节等等,都是虚假的,并且是恐怖的,特别是小孩走失公布的求救电话都是境外和一些非法运行商的窃取号码,央视报道已有上万人好心但被骗。一定要核实后转发!
(第二条)
星座好运转发和什么女儿、儿子节等是非法网站骗取用户,利用点击转发骗取数字流量。
(第三条)
请大家警惕起来,不再转发类似信息,以免我们的亲友真的上当受骗。
(第四条)
另外,一些转发了会如何如何好、不转发就会怎么怎么样的信息,实在是荒唐,就像只癞蛤蟆,不咬人却硌应人。
(第五条)
所以请好友圈里的朋友们自觉抵制、拒绝转发此类信息!
(第六条)
同意的发到各自朋友圈,不让有害信息从我们手中传播。
(第七条)
我同意,我发到朋友圈了!